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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交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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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一房两卖”问题的最新规定如下: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生效之后,卖方再度将该房产出售予第三方,使得原本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初的目的,如购买该房产等无法得以顺利实现时,无法获得该房产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此份合同,并要求卖方归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还可以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产已经出售予第三方或已被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从而导致该份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买方同样有权利要求卖方归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买方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方还可以向卖方提出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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