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负担的债务,在离异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置,需依据债务性质予以明确。 若该笔债务系因夫妇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际,夫妇双方均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配偶一方所背负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则应将此债务判定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